渭南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校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督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栏;
(四)受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校各单位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八)开通学校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九)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内容;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督查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三)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上述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相关单位申请获取所需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或者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对信息的涉密性难以把握的,应当及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或者报请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此外,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单位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网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等。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参照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公开和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可通过本单位网站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应当包括信息类别、信息名称和责任部门等。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更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相关单位受理并答复。相关单位无法答复的,可以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或协调相关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考核、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并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举报。督查办公室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的档案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