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渭南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渭南师范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学校党委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三)团结、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
(五)按照党管人才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管理、监督和考核。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参政作用;
(九)审定学校章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校长职权
第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八)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筹措办学经费,吸纳教育资源,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十)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一)拟定学校章程;
(十二)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委会是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八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培养、考核及各级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
(五)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经济分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招生计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及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重要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学校党委认为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党委委员分管的工作,凡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九条 议题确定:
(一)党委会议题由有关单位提出,并填写《党委会议题申报单》,经学校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报学校党政办公室。
(二)凡提交党委会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简要说明和建议方案;重要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三)党政办公室汇集议题,报党委书记审定,并确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四)议题和会议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做好准备。
(五)会议一般不接受临时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议事原则: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参加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会应一题一议,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须说明提交议题的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并提出初步意见,党委会集体决定。
(四)会议表决事项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五)委员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党委会决定(决议)。
(六)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回避。
(七)会议讨论事项,应如实记录在案并归档保存,未经批准,他人不得私自查阅和复印。
(八)对于会议决定(决议)需要公开内容的,经党委书记同意,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公布。对会议决定属于保密范围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督办落实。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党委集体负责重大问题决策责任,分管领导对党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党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决定,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研究制订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策的意见和工作方案。
(三)研究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建设、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四)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教职工管理等事项。
(六)审议涉及行政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七)讨论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听取各项重要行政工作实施落实情况汇报,并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九)讨论拟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教代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凡各部门、有关机构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议题确定:
(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有关单位提出,并填写《办公会议题申报单》,经学校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报学校党政办公室。
(二)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有关单位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简要说明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重要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
(三)党政办公室汇集议题,报校长审定,并确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四)议题和会议确定后,由党政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参会人员做好准备。
(五)会议一般不接受临时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四条 议事原则:
(一)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党政办主任、监察处处长、财经委副主任等人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进行。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校长办公会应一题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与会人员对议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后并提出初步意见,集体形成会议决议。
(四)对于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五)校长办公会成员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
(六)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七)会议讨论事项,应如实记录在案并归档保存。
(八)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以文件、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相关单位。对会议决定属于保密范围或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汇报。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督办落实。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校长办公会成员集体负责重大问题决策责任,分管领导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贯彻执行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在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在行政领导班子中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经常交流思想,充分沟通。党委会议有关学科、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议题,应在会前与校长沟通,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相互协调配合。
第二十条 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务会议制度。各单位党政或处室成员班子共同讨论决定本部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行政工作。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党政班子成员须遵守本工作规定,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和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纪委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检查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并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