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和在学校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五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及法律专家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推荐,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同步,可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原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本规定推选人员递补,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追究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责任。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依照本办法可以申诉的其他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不能重复申诉。
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须自收到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十四条申诉人可以委托他人作为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复核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诉请求,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核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处理即行终止,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根据本办法作出复核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调查复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若被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罚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依申诉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材料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一方拒不签名的,记入笔录,在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签字确认。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对于可调解的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不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作出裁决。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复核处理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前,不得公开申诉处理结果。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
特殊申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扩大人数、邀请有关专家作为委员参与评议。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复核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校长办公会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再制作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复核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处理)的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复核处理决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核处理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自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核处理决定书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复核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不影响教职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有牵连事项另行提起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中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