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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公务借款管理办法(渭师院财【2011】77号)
2015-12-21 08:26   审核人:

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学校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强化经费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因公务借款,必须按要求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一式二联),借款单各项要素必须填写齐全(所在单位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和借款金额),并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批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条公务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在3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还须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到计财处审核办理借款手续;凡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还须报校长审核批准,再到计财处审核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条凡借款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时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计财处筹措资金。

第四条财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各项借款,对不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权拒付。

第五条各项借款事后必须及时报销。借款后因故未办理公务者,应及时将借款交回财务处,前帐未清者,原则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六条差旅费借款从公务出差完毕回校之日起(以车票日期为准,假期顺延),十五日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没有正当原因,借款超过一个月的,财务处有权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七条凡报销票据与借款用途不相符合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经济事项,将不予以抵冲借款,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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