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议事机构,在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下开展工作。财经委员会执行学校集体决策机构(如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教代会)作出有关学校重要财经事项的决策;审议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审议学校其他与财经相关的重要事项。学校财经委员由一名主管财经工作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计财处、国资处、审计处、党政办、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学生处、工会副主席、后勤集团、招就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以及经济学专家等共十五人组成。财经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其中计财处处长任常务副主任),秘书一名,成员十二名。如因岗位或职位变动,小组成员相应调整。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办公室负责财经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年度部门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初审,并报学校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审批。
(二)审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领导审阅。
(三)审查学校大额资金使用及重大项目开支,并向学校提出书面形式的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四)审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预决算,并向学校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五)审查学校大型固定资产购置方案及资产报废处置方案,并向学校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六)审议学校对外合作项目并为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审议学校对外筹资方案,并提出可行性的报告。
(八)审议学校未纳入预算的专项资金投入和管理情况;
(九)审议学校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并向学校决策机构提供参考意见。
(十)审议预算调整(包括追加预算、临时增加预算项目)并将审议的预算调整比例、金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决策结构审批,按规定财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研究审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新增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负责研究审批学校已设收费项目标准调整事项,并按规定报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十二)对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方案以及审议须由财经委审议的其他财经事项。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有特殊需要时由主任决定举行专题会议。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由财经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财经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成员除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表决,每名出席会议成员仅能接受一份书面委托。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有书面意见或书面委托表决的,应视作出席会议人员。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议题必须事先报主任确定。
各单位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或审查的议题必须是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并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审批的可行性项目论证报告,并提前3-5天将提交财经委研究审查或审议的议题报财经委办公室。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财经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列席。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审议或审查的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在会议有效召开的情况下,以超过应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当场宣布。
如会议议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财经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审议或审查,由上报单位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下一次财经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并有明确的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对审查或审议研究的议题形式的决议,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财经委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学校重大财经事项民主决策,透明实施,追踪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财经财经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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