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渭南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学院为完成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的范围包括:修缮工程经费、专项固定资产的购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
第四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工作程序为:项目规划、论证、立项、执行、检查、验收、总结。
第五条专项经费管理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修缮工程经费管理
第六条为规范院内的修缮工程,明确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和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规文件,做好修缮工程经费管理。
第七条修缮工程经费是指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各种维修、改造工程经费。
第八条修缮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指向学校申报专项经费的具体单位的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从工程的筹划、立项、资金申报、建设实施到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效果考评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九条凡预算额超过3万元的修缮工程,实行工程经费单独立项管理,经费预算须经审计处审计签章。计财处对立项工程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控制。
第十条修缮工程要签订施工合同。凡预算额超过3万(含3万)元的工程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在计财处办理专项工程经费立项手续,凭工程申请书及批准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材料及主要设备采购办法等相关资料,填报《渭南师范学院专项经费申请表》。
第十二条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须经审计处审计签章,方能报帐。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专项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执行《渭南师范学院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物资设备采购中加强监督监察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使用。
第十五条专项经费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先由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财经委审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向计财处申请专项经费,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费落实后,才能履行有关购置程序。
第十六条凡预算额在3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能够采用政府采购的物资,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由政府采购。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事先要办理专控审批手续,未办者不得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专项经费购置必须做好所需物资设备的市场调研,科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经费。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购置,要严格验收程序,应根据不同的物资设备在保修期内扣除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质保金。
第四章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预算单列。由基建处根据学校的年度基建计划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经财经委审查,院长办公(或党委会)会批准同意后,在年度预算中予以下达。
第二十条凡基建预算指标中涉及学校及职工自筹经费的,经财经委审查后方能上报。
第二十一条财经委对基本建设经费,实行全过程控制。基本建设工程应先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基本建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暂不入学校固定资产帐。但此类购置须通过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向计财处提出申请报告,按照《渭南师范学院关于物资设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购置。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经费开支,须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经费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项目完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财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报账。
第二十五条专项经费审批,参照渭师院财〔2013〕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能超出预算。基建工程决算数如果超出预算金额的5%,对于超额的数字和变增项目应报财经委重新审查,审查同意后,财经委报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财务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计财处负责修订和补充。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