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师院资(2004)9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进行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所必须的财产物资。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陕教财(1999)36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统一入帐,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全院的固定资产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系、部、处、室、中心都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安心工作,熟悉业务。确需调动时,应事先通知资产设备管理处,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既以最新设备武装,又要考虑经济效益,注意节约。要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资产设备潜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资产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财产为固定资产 :
(一)所有学院的土地及改良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绿化部门规定植物栽培、图书、家具。
(二)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四)单价虽不满以上划分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设备或与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同品种、规格型号。
(五)其他比较稀缺,或学院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第五条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暂按原教育部(79)财事字304号文件规定的十六大类进行分类。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加费,不列入固定资产价值内。若原有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毁坏或拆除原有一部分时,应按具体情况酌减其值。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应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持账账相符。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乱纪者给予处罚;
(二)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合理配置的分配工作;
(六)主管全院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工作(经营性单位的供销业务范围内的采购活动除外);
(七)参加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建帐、建卡工作;
(八)负责全院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工作。对于投入运行的固定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应得到利益收缴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上缴(交学院计财处)工作。
(九)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和有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对固定资产使用、运用的方式不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应在一级归口管理单位之下,设立二级归口管理单位。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分工是:
基建处负责土地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后勤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实验室用房)、植物、家具、工具、被服装具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的管理;
后勤集团负责产业办下属的各类经营性实体占用、使用的各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印刷机械、行政办公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量具和器皿的管理;
系、处、部、室、中心负责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是:
院级(资产设备管理处)——二级归口管理单位——三级管理单位(直接使用固定资产的基层单位),管理上实行逐级负责制,向直接上级负责,原则上不得越级管理。
第十一条 二级归口管理单位、三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二级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制定本归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乱纪者,书面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二)负责本归口单位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本归口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上报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归口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本归口单位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进行初步论证;负责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提出论证立项、完成送审、报批工作;
(六)负责本归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每季度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
(七)完成资产设备管理处临时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任务。
2、三级管理单位职责:
(一)执行学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办法,根据需要,依据上述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制汇报工作;完成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四)规划配置本单位固定资产,提出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固定资产管理任务及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分轻重缓急,订出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由所属单位根据教学大纲和学院下达的投资金额数,在每年十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申购计划,交资产设备管理处汇总,报主管院长批准。严格控制临时性的购置。
第十四条资产设备管理处严格按计划采购。计划变更必须征得资产设备管理处、购置单位和财务部门的同意,单价在万元以上的,应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
(一)凡购置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置,由各基层单位提出,实验室主任或科长审查,然后报系、处审批后,交资产设备管理科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二)凡购置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提出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表进行论证。由系、处审查后,送交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议审核。
(三)凡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仪器设备除按上述程序外,还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单位提出和编制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应明确经费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经批准后,不能轻易变动。如因任务变动,计划不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必须按第十一条审批程序办理,如已定货一般不能变动。
第十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人员配备,场地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有关部门会同有关专家逐项论证,审查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应在编制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时提出下年度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能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后进行试制。完成后试用一年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鉴定,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的,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各实验室及有关使用单位应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质量及使用情况。资产设备科每年除对固定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统计外,特别要对分布、质量和使用情况认真统计,组织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计划管理。资产设备管理处要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资产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
(一)对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会同资产设备处及有关人员在一周内组织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填写验收单。因特殊原因或一周内不能验收的产品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凭验收单到资产设备科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二)进口设备应在索赔期内,资产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包括使用单位完成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
(三)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资料如图纸、说明书、合同等,在验收后交学院档案室归档,没有档案室签字不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四)基本建设工程及成套建设项目,由学院组织有关人员严格验收,验收后的竣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说明、验收报告等全部文件都要归档。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要建立设备运行日记,维修记录和技术档案,使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发现问题,本单位组织力量维修,本单位解决不了的,由资产设备处组织专人维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仪器设备精度不高,结构落后,确需拆改或拼装的,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方能拆改或拼装。完成后使用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资产设备科调整有关账、卡。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及有关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尤其对易燃、易爆的设备及物品定期检查,安全操作,妥善保管,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锈、防震、防电磁场等工作,做到文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制度。
(一)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各单位相互协商解决,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借出和还回时,双方都要验收。
(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院外,如确需要借出时,除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外,还要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收取适当的费用借出和归还时要及时验收,发现损坏要索取赔偿。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计量标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出院外。
(四)学院资产设备管理科对各单位资产设备建立档案,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相互转移。确需要转移的资产,到资产设备科填写调拨单,办理调拨手续。
第六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投资分配的原则是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重点建设项目上,并在较短的时间内能收到效益。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增加创收。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提倡对外服务为学院增加收入,收入的分配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效益分析。各单位对仪器设备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特别是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进行完好率、利用率分析,对利用率低,效益差和闲置的仪器设备,资产设备处有权回收调拨。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科研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和发展基金购置固定资产,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报废。
(一)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被淘汰者;
(三)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不能修复又不能改装利用者;
(四)由于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五)设备使用的部件严重老化,功能失效无修复价值的:
(六)设备经大修虽能恢复功能,但经济上不合算的;
(七)不能搬迁的设备,由于基本建设、技术措施、项目停建、工艺变更无法改作他用,又无法处理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
(一)申请固定资产报废,首先由本单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教师、操作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交资产设备科汇总。
(二)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与账卡要一致。必须将设备的技术指标低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的价值填写清楚。
(三)单价在一万以上的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后, 填写报废申请单 。
(四)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应填写闲置设备清单,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设备暂由该单位保管,等候调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均应由院长审批。审批手续办完后,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携带批件到资产设备管理科和计财处办理抽卡和销帐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分割,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赔偿的范围
(一)随意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四)玩忽职守、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个人借出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五条赔偿办法
(一)一般仪器设备,从购进之日起两年内损坏丢失的,按账面价100%赔偿,第三年起按账面价每年递减5%赔偿,减至账面价20%不再递减。
(二)对于民用性强的资产,如计算机、电视机、录放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收录音机、自行车、电风扇、各类钟表、乐器,演出服装等原则上按原值赔偿,当市价高于原价时,应按市价赔偿。
(三)偿金额在万元以上,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由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减少赔偿金额或分期赔偿。
(四)家具损坏、丢失,参照上述办法赔偿。
(五)对损坏、丢失国有资产而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资产设备管理处通知计财处,从当事人工资中扣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