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资产管理的新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科技发展集团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实现高校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有资产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以校领导为负责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工作。
各资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占有、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协调一致做好学校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流动资产:各类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归口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管理;存货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归口资产使用部门管理;
(二)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归口国资处管理;图书、档案归口图书馆、档案馆管理;
(三)在建工程:归口基建处管理;
(四)无形资产:商标权、校名校誉、商誉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归口科技处、社科处管理;土地使用权归口国资处管理;
(五)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资产归口学校科技发展集团公司管理。
第九条 国资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及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建立健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汇总和建账;
(四)负责按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
(五)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及资产调拨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数据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九)协调、督促、指导学校各归口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置、自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在计财处的领导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校计财处审核会签。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须按财务管理权限报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核同意后,由国资处统一购置。
第十六条 以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购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报告教育厅,由教育厅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国有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处置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资产占有、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因内部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单位调整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文物、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登记造册,建立备查账,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第二十三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发展集团公司代表学校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出租、出借,300万元(原值,下同)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严格控制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处置资产,应向国资处提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申请,国资处会同党政办、计财处、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资产处置鉴定小组进行审核。凡单台价值在10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的资产,需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按规定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流动资产中的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政府级次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上述资产之外的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高校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高校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学校及其所办企业应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它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高校及所办企业,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另行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按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计财处及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联动,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依据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有关程序及权限办理。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资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计财处、国资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学校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教育资产监管平台的链接,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绩效考核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队伍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的科学性。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有关责任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30日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有效期内,若因有关法规调整,须以新规为依据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