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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8-05-16 18:3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高教司〔2003143号)、《党政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渭南师范学院的,除家属区住宅以外,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服务、经营等各种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改革学校现行的公用房管理制度,建立“统一规划、定额配置、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指导、超额收回”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坚持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基本满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房面积均指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庭、走廊、阳台、楼梯和卫生间等公共面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处、科技发展集团公司、基建处、保卫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用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审议学校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审批各类公用房定额、分配和调整方案;

4.研究审议公用房管理的特殊问题和报废拆除计划等;

5.对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检查监督。

第七条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

1.贯彻落实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议;

2.负责制定、补充、修改、完善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负责全校公用房的统一调配、监督和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为学校公用房使用单位,成立由行政领导负责的公用房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分类与配置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工作用房、党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经营用房等五大类。

第十条 教学实验用房包含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教学用房指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美术教室、排练厅(室)、琴房、舞蹈室、语音室、体育馆、田径场及其附属用房等。实验用房指基础课、专业课和公共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包括计算机教室、准备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教学实验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渭南师范学院教学实验用房管理细则》(附件1)执行。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机构办公所使用的房屋,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两类,包括办公室、谈话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文印室、监控室和库房等。党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配备标准按《渭南师范学院党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附件2)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含公益服务用房和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指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信息中心、学术报告厅、演艺厅、广播室、教师休息室、体育器材室、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外教专家用房、附属医院、浴室、学校车队、自行车棚、门卫室、收发室、卫生间等用房。基础设施用房指配电房、交换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房屋以及保证上述用房发挥其功能的配套用房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要合理规划,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产业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用房,包括校内出租房、幼儿园、商苑、国培中心、校内超市等,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施动态管理,定额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四年核查一次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核算公用房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定面积,办理《渭南师范学院公用房使用许可证》后,交付归口职能部门或各单位管理。

教学用房由教务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实验用房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调配,监督管理。科研工作用房由科研处调配管理。学科建设用房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调配管理。校级领导办公室、学校会议室、接待室、文件室、值班室、学校三馆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图书馆房屋(含自习室)由图书馆管理。孔子学堂由人文学院负责管理。科学大讲堂由莫斯科艺术学院负责管理。琴房,舞蹈、音乐、打击乐、钢琴排练厅,华金音乐厅,演艺厅由丝绸之路艺术学院负责管理。体育活动场所及其附属用房由体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公寓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后勤保障用房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经营性用房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其余公用房按其用途由各相关单位或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调整用房面积,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房源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所用的办公用房具体分布、用途、内部调整等相关情况,如实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公用房的出租、出借或用于具有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学校建筑物上树立、悬挂宣传广告牌,在楼内加装广告、通讯设备和其它商业性仪器设备等,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交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并如实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为避免资源浪费,凡是闲置两年以上或陈旧设备、报废仪器设备长期占用的公用房,学校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房屋内部管理,及时收回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自动离职、解聘等)占用的房屋和设施,并优先由各单位另行分配。未及时收回者,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收回,今后将不再受理其用房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制定公用房使用方案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周转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适应学科、机构调整和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落成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建筑平面图、房门钥匙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基建转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正式交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公用房扩建、改造、维修、装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般的维修、装修项目,各单位应事先将维修、装修方案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实施。对严重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风格的扩建、改造、装修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科技发展集团、基建处、保卫处联合审核,报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用房出租、出借、转让、投资、入股、抵押、联营、调换或改变房屋用途。否则,学校将收回房屋,除经营所得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外,并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元罚款,并视其情节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从占房当月起按占用面积处以每月50/㎡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审批私自改造、装修公用房的,学校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建筑设施或承重墙损坏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审批的装修、改造工程,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不得办理审计、资产入库及报销手续,同时对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将其挪作它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此前颁发的有关公用房管理规定,若有不一致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渭南师范学院教学实验用房管理细则  

   2.渭南师范学院党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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