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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21 14:37   审核人: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经2021年12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9日

 

 

 

 

 

 

 

 

 

 

 


 

渭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1.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学校基本建设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重新予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校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各类专项资金支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照学校事业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项目立项、建设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相关制度,坚持集体讨论决策、科学管理、程序规范,自觉接受国家和上一级机关以及学校纪委、审计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2.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校园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基建工程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设立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议事、协调和授权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

    领导小组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

    第六条 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党政办公室职责:负责合同授权审查、程序审查、用印、归档管理工作。  

    (二)基建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2.负责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

    3.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

    4.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环节,负责办理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等的草拟及审批工作,并配合领导小组完成招标工作;

    5.做好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和投资三大控制,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工作;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

    7.协助校审计处做好工程竣工结算;

    8.及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归档移交;

    9.负责工程保修期内保修回访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工程质量缺陷问题;

    10.负责校内基建工程招标的组织和实施。

    (三) 审计处职责:

    1.对基建项目各阶段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建议;

    2.负责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3.负责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4.负责开展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计划财务处职责:

    1.负责基建项目资金预算、财务决算工作;

    2.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范要求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3.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4.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资金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法律顾问职责:

    1.就招标形式提出建议;

    2.负责合同文本的法务审查;

    3.根据学校的需要,参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

  3. 基建工程的规划和立项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安排,负责组织完善校园总体规划和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规划,并负责基建项目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初步投资估算、建设的可行性或必要性和建设范围及内容等,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在项目启动时,基建处应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方案设计。初步方案设计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同意后,报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通过一定的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审批通过的设计初步方案和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任务,并编制工程概算。学校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施工图的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审图工作完成后,基建处负责办理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建设手续。

  4.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条  基建工程的招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基建处具体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招标的内容有: 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等。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项目,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竞争性谈判(合理低价中标)方式,依据本办法由基建处具体组织实施。

    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公开招标。

    投资估算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对于施工合同范围内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学校提出招标要求,提供项目招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在领导小组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招标。

    第十四条 基建处参与审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做好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5.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应严格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的示范文本签订。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合同的审签工作,并盖章、签字齐全。

  6.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发包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监管监理单位,审核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要求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考勤考核,监理单位人员落实不到位,不能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建处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现场安全的控制与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对隐蔽工程严格按照程序组织验收。 同时,对总承包单位上报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考察和审定。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单位要严格遵守《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2.工程监理。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和造价控制等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

    3.建设单位委派甲方代表(指建设单位住工地工程师)管理。负责协调、督促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和造价控制等进行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内、外部关系的协调。 

    4.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5.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6.政府监督。开工前须到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委托手续,接受政府质监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

    7.社会监督。须在施工场地周围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标识牌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如若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则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业务均须以书面形式往来。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也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不能以口头形式往来。

  7. 基建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建处对工程材料、设备全面监督管理,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材料、设备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制定工程材料采购计划,在施工阶段按相关约定,组织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牌、价格和供货周期或供货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材料的考察和确定

    1.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凡《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由施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建设单位全程参与。所采购的材料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合格证、检验证、出厂证三证必须齐全。施工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3日内,应将合同报基建处备案。

    2.《施工合同》中暂估价、暂定价材料的采购。由基建处、审计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认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和对样品生产厂家进行考察的方法确定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和生产供应单位。

    3.工程材料的确定。根据考察情况,经研究后形成考察意见,签字盖章确认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检

    1.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工程材料进场卸车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三方须对照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三方在材料进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方可进场卸车。

    2.工程材料的复检。工程材料进场卸车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三方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抽样检查和取样送检,做好批次送检安排,并签字登记备案。所选检测单位须具有国家相应的有效检测资质。复检结束,要有检测报告。凡复检合格的工程材料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工程材料的处理

    1.工程材料经三方检查验收后,凡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等和样品不相符合的,或有关材质证明、原始凭证、厂家检测报告等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不全的,拒绝进场卸车。

    2.凡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材料,一律不能使用,在监理单位、基建处严格监督下,施工单位须在当天自行清理出场。

  8. 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发生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事项,具体包括:使用功能发生变化,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根据施工图专项审查时提出的意见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国家颁布的新技术标准、新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新技术要求;施工图中存在错、漏等不合理的情况,须进行设计变更;施工图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的,须进行设计变更;施工图中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须进行设计变更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标准及可节约投资、节省工期等的优化设计;其他经协商后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均按以下程序执行:

    1.施工单位提交关于设计变更建议的工作联系单(包含变更部位和初步费用预估)报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提交基建处;

    3.基建处联系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图纸,按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1.设计变更须按本办法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而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均视为无效,由此引起的责任由该行为主体承担;

    2.单项估算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研究,就变更原因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基建处同意后实施。

    3.单项估算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审计处参与核量的基础上,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4.单项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5.单项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在完成上述程序的基础上,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6.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三十条 工程签证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对现场实际情况作认真、详实记录,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必要时须提供影像资料。

    2.工程签证须使用国家建设部门制作的统一表格,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3.凡是隐蔽工程的签证,应有审计处跟踪测量,现场会签。

    4.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报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进行审核,无监理单位的由基建处和审计处共同审核。

    2)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须签署明确意见,送甲方代表。

    3)基建处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实施。

    5.工程签证须在施工结束7个工作日内完成;隐蔽工程签证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甲方代表须7天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作为工程结算时的依据。

    6.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位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组织审计处,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详细标明签证内容及结算形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工程签证的要求:基建项目签证应遵循及时、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签证工程增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对隐蔽工程、不可复查工程,其资料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审计处共同签字盖章方能有效,同时留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等。

  9.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审批程序、支付流程进行办理,确保学校资金支付安全。各类工程款支付前,基建处会同计划财务处须对工程款的内容和金额、单位名称和账户、应扣款项和票据等进行审核,支付时附有完整、合法的支付凭据。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

    1.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报监理单位审批,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及时报建设单位。

    2. 基建处经办人填写报销单、负责人审核签字,支付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还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还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还须由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三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一般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和基建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

  10. 工程验收与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工程验收

    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验。验收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施工单位须无条件返工;初验合格后,并开展人防、消防、气象防雷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报地方住建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程档案资料要按国家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完整的收集和整理,档案资料要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归档资料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岩土勘察报告、设计资料、招标资料、投标资料,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竣工结算、验收报告等涉及工程建设过程的所有资料。

    2.基建处须做好基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完整。各类资料经办人须及时主动地将原始资料交基建处资料室存档。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图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文件(含电子版)两套。所有资料文件须符合竣工资料归档规范要求和市质监站、城建科技档案馆归档要求。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基建处同意后,其中一套报送至渭南市城建科技档案馆归档;另一套按照学校档案馆归档。

    4.监理单位竣工资料两套(含电子版)经基建处、质监站、渭南市承建科技档案馆审核合格后,一套报送至渭南市城建科技档案馆归档,另一套按照学校档案馆归档。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时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或其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后期的相关款项。

  11. 工程项目审计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 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招标工作、工程概预算、施工管理、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等。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并将真实、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学校审计处安排审计。一般小型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送审,大型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送审。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完整归还基建处。

    第三十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应及时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2. 工程后期管理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协同计划财务处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 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基建处负责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工作由学校确定的职能部门负责。

  13. 廉政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在学校党政及校园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办公制度公开化、办事程序透明化,自觉接受学校纪检机构、审计处、师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建工作全体人员应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法规,依法按章,规范行事,自律自爱,廉洁奉公,积极参加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在基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政内容:

    1.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办事流程,严格按章办事。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管理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现行建设行业条例办法和各种标准,认真落实学校有关招标管理办法,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不漏标、不泄标、遵守招标纪律,在基建材料设备工作中,严格监督、着眼防范,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3.工程管理人员不得单独私自与合作方洽谈业务,洽谈业务或工程设备、设施,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参加。以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推荐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严禁个人推销建筑材料、产品、构件等。  

    4.坚决杜绝以职务、岗位之便谋取私利,在工作中索要和接受可能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宴请以及娱乐活动。严禁假公济私向施工单位或合作方提出工作范围以外的个人要求。

    5.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和报告,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拖延不办。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学校基建工作廉政责任制,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殆误工作、消极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与指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4.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渭南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渭师院发201673号)同时废止。凡校内原有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建工程招标规程

    附件

    基建工程招标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投资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和气象防雷、水土保持等)。

    第二条 在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竞争性谈判(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由基建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只针对该项目的合理性进行评判,不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 评标人员由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须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报名企业须提供签字、盖章齐全的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资质证书原件和1套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报名时每家报名企业须认真、单独填写报名登记表并领取经会签的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八条  参与招标时,报名企业须将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相应的确认凭证,于开标前递交至基建处予以确认,未按时递交确认凭证的报名企业,不得进行后续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一律采取三轮报价的方式进行,在密封自主报价的基础上,再进行第二、第三次竞价。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对报名企业现场点名、确认。

    2. 介绍学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参会人员。

    3. 宣布招标纪律。

    4. 审查投标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并查验投标响应函的密封情况,现场填写确认表。

    5. 宣布监标人、唱标人。

    6. 解读竞争性谈判文件。

    7. 开启投标企业投标响应函并确认第一次投标报价。

    8. 投标企业介绍企业情况。

    9. 第二次书面报价。

    10. 第三次书面报价。

    11. 宣布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完善招标备案表等相关招标资料并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和谈判结果在校园网上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在3日内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予以退还;中标企业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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