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渭南师范学院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捐赠的社会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学生处组织评定发放。
第二条、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渭南师范学院﹒渭华学子﹒XXXX奖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管理办法共同进行。
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同一年度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二章评奖条件
第六条、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均可申请各类社会奖学金。
第七条、学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八条、社会奖学金评定照顾少数民族和生活困难学生。
第九条、所有参加奖学金申请的学生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65分,且具体要求按与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条、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社会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获省级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
(二)所学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
(三)在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各类比赛中荣获二等奖及以上;
(四)德育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第十一条、受过各类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三章评选与奖惩
第十二条、社会奖学金一般在每年10—11月份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奖学金评审程序
社会奖学金的具体评定名额分配首先执行设立奖学金单位的要求,如无要求的由学生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实际确定评定名额,个别的应按照设立单位的要求确定评定条件和标准。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处的安排,严格按照组织审核,确定名单公示3天后,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工部,由学校组织评审或批准,经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十四条、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学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二级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六条、学生自获奖起一年内如有各种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并通知设奖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本《办法》由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渭南师范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