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学校或校内二级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由渭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聘任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类型:学校人事代理分为A、B两种类型。人事代理人员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数范围内,由学校制定计划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人事代理范围: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A类人事代理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国内硕士研究生一般应本科、硕士均毕业于“985” “211”院校;国外硕士研究生需毕业于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等院校,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符合选聘岗位的其他条件。
(五)对急需紧缺硕士研究生,经学校会议研究后,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选聘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须纳入学校整体用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具体聘用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填写岗位申请,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习、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供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查。
(二)聘用考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拟聘人员到渭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然后凭其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报到。
(四)签订聘用合同书。拟聘人员与学校(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渭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七条 聘用待遇
(一)聘用期间,纳入学校同类在册人员管理,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职务职称晋升、保险福利、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等。
(二)聘用期间,与同岗位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电话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降温费等。
(三)聘用期间,学校可提供住房,其子女上学与在编在册教职工同等对待。
(四)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五)每个聘期为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 转聘编制内人员的资格、程序及待遇
(一)获得转聘编制内人员的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认可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聘期内考核合格,工作成绩突出,属本单位业务骨干人员,能够独当一面,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聘期内,有重大成果或突出贡献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转聘编制内人员的程序
1.学校根据编制及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当年转聘编制内人员的计划,择优转聘;
2.二级用人单位按计划考核推荐。二级用人单位须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的人事代理人员转聘考核推荐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人事代理人员转聘的资格审查、考核推荐等工作;
3.人事处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5.办理相关转聘手续。
第三章 B类人事代理
第九条 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三)全日制985、21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符合选聘岗位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条 选聘程序
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须纳入学校整体用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平等自愿、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具体聘用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应聘人员根据学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填写岗位申请,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习、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供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查。
(二)聘用考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拟聘人员到渭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然后凭其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报到。
(四)签订聘用合同书。拟聘人员与学校(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渭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 聘用待遇
(一)聘用期间,聘用人员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按照管理岗员级绩效标准(含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行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与同岗位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电话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降温费等。
(二)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参保所需费用,单位承担部分由学校承担。
(三)学校不提供住房,不享受在编在册职工子女入学待遇。
(四)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转聘A类人事代理的资格、程序及待遇
(一)获得转聘A类人事代理的资格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事B类人事代理满六年,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聘期内考核合格,工作成绩突出,属本单位业务骨干人员,能够独当一面,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国内“985” “211”院校、教育部认可的国外高等院校的硕士学位。
4.聘期内,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力成果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转聘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程序
1.学校根据编制及岗位设置情况,确定当年转聘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计划,择优转聘;
2.校内用人单位按计划考核推荐。校内用人单位须成立由党政负责人、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的人事代理人员转聘考核推荐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人事代理人员转聘的资格审查、考核推荐等工作;
3.人事处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5.办理相关转聘手续。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服务与管理
(一)渭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受托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关系的调转;
2.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利用和保管工作,按规定向有关组织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代理人员出国(境)政审手续;
4.办理代理人员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办理代理人员的户籍关系迁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申领计划生育指标;
6.办理代理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7.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
8.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二)学校人事处职责
1.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2.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并支付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缴费标准按渭南市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及其他有关费用;
3.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支付人事代理费用,给代理人员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对校内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
5. 按规定为A类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资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境)事宜;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受委托为B类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宜;
6.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三)校内用人单位职责
1.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
2.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聘期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岗位需求和考核情况,聘用合同期满后提出是否续聘意见;
4.接转人事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关系。
第五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用人单位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及续聘、转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代理人员在合同期内被公派出国(境)者,工资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办理;出国(境)探望配偶,或经学校同意的其他因私出国(境)者,学校和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停发其出国期(境)间的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聘期内,经学校和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言行的;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违法违纪的;
(七)其他依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九条 违约及其处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因违纪违法、违约违章或单方面解约、终止劳动合同等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但未缴纳违约金、赔偿金等而擅自离岗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据《渭南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等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