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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015-12-20 08:53   审核人:

   第一条 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科学合理地配置毕业生资源,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渭南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全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实施各学院两级“一把手”工程,各学院院长和主管书记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以深化教育改革为核心,以毕业生质量和竞争力为生命,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加大就业指导与服务,努力实现我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四条 学校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条件。在就业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形成就业约定的惟一有效依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后有效。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将根据有效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来制订就业方案。

   第六条 学校将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各专业的就业状况.并以就业状况作为各系招生计划调整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第七条 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积极配合各省、市、地区的组织人事部门选调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支持“志愿西部计划”活动,鼓励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扶贫等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

   第八条 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为其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学校将积极帮助落实到具体的人事代理部门。

   第十条 对于当年毕业离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籍和档案材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其党、团关系的管理按学院组织部、团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考取“专升本” 的毕业生后提出不再读的,需办理退学手续后方可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方案,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第十二条 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就业报到证上由省教育厅就业中心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或挂靠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三条 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第十四条 做好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一)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的教育,使其树立缴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确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二)了解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对于其特殊困难和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尽量给予解决。

   (三)大力表彰毕业生中的先进典型,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其模范事迹。

   (四)加强就业指导,上好就业指导课。

   (五)通过就业指导及就业咨询,帮助毕业生正确认识自我、认清形势,为毕业生正确地设计和选择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五条 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一)学校实施学院两级“一把手”工程,就业目标分解,层层落实;各学院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承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二)要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要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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