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步伐,增强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逐步完善以校内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规范校内毕业生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内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二、根据学校就业工作职责分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可以委托各系在职责范围内,自行组织举办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三、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协商、备案,填写《招聘单位登记表》,经过同意后方可按时间安排进行,并服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
四、毕业生在就业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注意文明礼貌,讲究谈话艺术,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五、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材料必须真实、客观。
六、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八、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九、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十、用人单位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十一、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有此类行为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
十二、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量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十三、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就业需填写学校制发的《就业推荐表》,各学院必须实事求是的填写推荐意见,如实反映毕业生学习及德能的情况。
十四、通过招聘会,双向选择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按当年学校公布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计划。
十五、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录用意向后,应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底前签定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的《就业协议书》。
十六、各学院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根据招聘单位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如实介绍学生各方面表现,配合招聘单位做好招聘工作。
十七、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