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二)“优秀毕业生”必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经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称号。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且综合评分在该系同年级同专业前10%者,在校期间曾两次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专业奖学金。
3.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教育实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较强。
6、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成绩良好。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累计:病假满15学时(重病住院除外)或事假满10学时。
2.无故不参加党团活动,不按时交纳党、团费者。
3.考试作弊或所修课程有不及格现象者。
4.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败坏学校声誉者。
5.受到纪律处分者(包括行政处分和组织处分,通报批评)。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不愿承担社会工作者。
7.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
8.无故不上早操、晚自习者,无故旷课者。
(二)在评选时,要全面考察在校期间的一贯表现。
(三)严格掌握评选条件,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原则上有多少评多少。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由班辅导员老师提名,征求班团组织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学院党政领导研究评出初选名单并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公示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从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二)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6%(其中优秀学生干部1%),推荐赴省的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当年省上下达数额评选。
四、“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办法
(一)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三)将优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在校内外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