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就业洽谈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应在学校的安排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用人单位应向学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同时应明确提出对毕业生的要求、使用意图、待遇等。
(三)毕业生应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学业成绩、在校期间获奖或受处分情况、身体状况等)。
(四)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相互承诺应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经各方签章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五)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和意见》栏;
2、毕业生所在系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和意见》栏并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项可略);
5.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
(六)签订就业协议的注意事项
1.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生效后,一方提出违约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按约定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
2.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向用人单位说明考研的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考取研究生后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否则引起的纠纷责任自负。
3.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应在一周内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签,逾期不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4.毕业生在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签,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应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5.毕业生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每年5月底左右,另行通知)内签订就业协议,逾期仍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将派回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