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实体创业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综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根据《渭南师范学院大学生实体创业项目实施方案(渭师学发[6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及划拨方式
1、大学生实体创业项目“母乐”奖学金从学生学费收入中计提的6%奖助基金中列支。每项资助20000元,其中5000元为项目启动经费,15000元为项目孵化经费。
2、项目审批立项后,各项目可支付启动资金的30%用于项目初期启动实施,项目中期检查获得合格以上者,可支付30%限额启动经费,项目按期结项者,可支付剩余40%启动经费。
3、项目孵化经费根据大学科技园各阶段实际培育、指导、孵化产生的费用分批报销支出。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启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办公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与项目启动或公司运营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具体说明如下:
1、资料费主要包括:用于打印、复印调查问卷等资料的费用;购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的费用,以及成果鉴定、报奖等所需费用。
2、调研费主要包括:往返车票费、住宿费等差旅费,车票姓名必须是项目组成员。
3、实验材料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原材料、化学药品、元件、辅助工具等实验耗材,以及用于分析测试的费用。
4、会议费主要包括:出发地到会务地的车票费、会务费及会务地的住宿费,所参加会议需与项目内容相关,报账时需附会议通知。
5、公开发表项目成果(论文、教材、著作等)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和申请专利等所需费用。
6、办公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办公用品及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7、邮寄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用。
8、知识产权事务费,指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在项目或公司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项目孵化经费:主要用于各项目团队在渭南师范学院大学科技园入住的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往返交通费、导师指导费(非“三师导师”)、课程培训费、参观学习费、办公业务费。具体说明如下:
1、场地租赁费,指各项目团队在大学科技园入住办公所产生的场地租赁费用。
2、物业管理费,指各项目团队在大学科技园入住办公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
3、往返交通费,指各项目团队入住大学科技园后往返科技园办公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4、导师指导费,指各项目团队指导教师的项目指导及阶段性评审费用。
5、课程培训费,指各项目团队负责人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体创业培训聘请授课导师所产生的费用。
6、参观学习费,指各项目团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校内外实体企业参观、会议学习等费用。
7、办公业务费,指各项目团队入住大学科技园办公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经费报销程序
(一)、项目启动经费报销程序
1、项目启动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启动项目经费支出必须凭正规财务发票报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取得合法票据,并及时办理报销业务。
2、启动经费报销采取分阶段报销的形式,立项证书颁发后报销启动经费的30%,中期检查获得合格以上者报销启动经费的30%,项目结项合格以上者报销剩余项目启动经费。
3、启动经费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启动经费总额,分阶段报销的金额不得超过分阶段限额。项目启动经费原则上最迟须在分阶段审核通过后两周内报销完毕,否则将不予以报销。
4、启动经费报销采取集中报销的形式,各二级学院统一收取各项目报销票据并制作项目报销情况一览表并附正规财务发票作为附件,并附项目立项名单。
5、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招生就业处处长签字同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处签字同意→财务处报销。
6、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项目启动经费。
7、项目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交经费开支明细表,并对经费使用做出说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凡发现经费支出不符合管理规定,存在虚报假报现象的,一律退还已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以结题验收,并收回前期资助费用。
(二)、项目孵化经费报销程序
1、项目孵化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项目孵化经费支出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于大学科技园开具相应的有效发票报销。项目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取得合法票据,并及时办理报销业务。
2、经费报销采取集中报销的形式,各二级学院统一收取各项目报销票据并制作项目报销情况一览表并附正规财务发票作为附件。
3、场地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须在项目团队入住大学科技园后及时于大学科技园开具相应的有效发票。
4、导师指导费须在各项目团队中期检查结束后于大学科技园开具相应的有效发票。
5、往返交通费、课程培训费、参观学习费须在各项目参加实体创业培训及考察学习后及时于大学科技园开具相应的有效发票。
6、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前往大学科技园开具相应发票→指导教师签字同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招生就业处处长签字同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处签字同意→财务处报销。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大学科技园、财务处共同制定,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招生就业处 大学科技园 计财处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