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渭师院教〔2017〕69号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经2017年7月7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17年8月3日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各专业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于开学报到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者,经学生本人于开学报到前申请,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两周时间;其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入学复查中,发现因身心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新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是否具有教育部审定核准的高中学历毕业证书或高中同等学历毕业证书;照顾类考生是否符合相应的照顾政策;
3. 新生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录取名册、电子档案、《新生登记表》信息是否一致,身份证、电子档案相片与本人是否相符,重点核实持临时身份证、新办身份证新生身份及外省籍新生身份,严防发生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复查程序
1.自查。
各二级学院组织人员在新生入学阶段做好登记、自查工作。
2.审核。
各二级学院将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录取名册与考生电子档案和《新生登记表》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各二级学院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3.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开展。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学院登录上网,记入成绩册,并报教务处备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按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综合计算。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考核成绩占20%,期末考核成绩占80%计算。因课程要求需调整比例者,经课程所在学院审定,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民考汉”(以少数民族语言考取汉语类高校)的学生每门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计算。
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下学期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随下一年级免费跟班重修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提出补考或重修申请。对于重修者,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协调安排重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重修,或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后,研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后,计入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有病不能参加考试,须持个人申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证明,由学校医院院长签字盖章,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办理缓考手续,放假期满开学后,由教务处安排一次考试。
第十六条 凡未取得考试资格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按规定修完课程并考核合格,正常升级;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学生可申请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取得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作降级处理。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总学分1/4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同时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处理。
(二)考试作弊者,一经发现,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同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方式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及校外人员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取得考试(考查)资格。考试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一)累计缺课(含病事假)超过该门课程一学期总学时1/3者;
(二)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无平时成绩者;
(三)一学期该门课程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者。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要在学生成绩册上认真记载平时成绩、考试考查成绩,成绩不得涂改。专业课(含专业基础课)考试成绩册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签名后,按规定手续由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加盖所在学院公章后,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另一份连同试卷分析一并送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由代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在每学期放假前后完成教学信息管理系统成绩登录工作。成绩登录后,原则上不允许改动,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动者,任课教师须写出书面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教务科工作人员根据卷面实际成绩在教学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改动。
第二十二条 大学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程,学生必须达到成绩合格,拿到相应的学分。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残疾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批准后,由体育学院安排上“体育保健课”。任课教师根据其上课情况考核评定其公共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具体实施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为其出具证明,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等另有规定外,高职(专科)在校年限不超过5年,本科在校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学生复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办理休学,由本人到教务处领取《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变动表》(或者从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此表),按要求逐项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所缺课时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 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劝其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每学期取得学分低于该学期应得学分三分之一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开学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依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学籍管理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低于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或节假日收假后,正式上课的第一天上午,各学院要检查学生到校上课情况,并向学生处书面上报各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旷课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请假,必须按以下审批手续办理:
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事先陈述理由,并亲自办理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超过两天者,应附必要的证明。
病假: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若当天不能请假时,必须在三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病、事假一天内者经班长同意,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批。请假手续办完后,请假条交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查。
销假与续假:学生假满后,必须按时上课,并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逾期未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如不能按时到校上课需续假者,必须申述理由,并附证明,续假办法与请假相同。
第四十九条 各班班长或学习干事负责考勤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渭南师范学院教学日志》,每周周末汇总一次学生迟到、早退和缺课情况,在本班公布,经辅导员审阅后,在下周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学院办公室。
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学生考勤的同志,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况,准确地做出记录,及时向所在学院院长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十条 对旷课(包括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上课数计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10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者,根据本人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3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两次按一课时计。
第五十一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理,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决定书应包括作出开除学籍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申诉期限。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以快递或挂号信件的方式按照学生提供的家庭住址邮寄;仍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即视为送达。对于已按本规定送达决定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进行资料存档,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本科结业生离校后二年内,且自入学之日起计算未超过六年,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换发毕业证;换发的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补考者,以后不再补办。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成绩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补考者,以后不再补办。
学生最后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习期满后发给结业证:
(一)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旷考、作弊或有考试不及格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不及格(未达到留级门数)者。
(三)毕业班学生历年有不及格课程或因旷考作弊等以零分计的课程(未达到降、留级门数),可在最后一学期参加毕业清考,毕业清考时旷考、作弊或清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最后一学期毕业考试旷考、作弊者。
第五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未授予相应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通知书包括不授予学历证书的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依据材料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主管部门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应当“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分清责任问责。问责的原则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渭师院教〔2012〕15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