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渭南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不服,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请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渭南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含已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曾具有正式学籍给予退学、开除处理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团委七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2名(法律顾问1人、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师1人),学生代表3名(校学生会1人、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分会1人、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1人)共13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主任2名,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六条 学生申诉涉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时,实行委员回避制度。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长期出差等缺席情况,导致委员会议出席未达委员人数三分之二时,而委员会又必须限时召开时,委员会主任可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临时委员不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任何决定均需赞同或反对的票数超过投票人的一半。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反对票,不得弃权。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于学校作出的下列涉及自己权益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诉学生的接待、学生申诉书的转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和复核通知书的送达通知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或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由处理单位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结果进行表决,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有关部门复核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有关部门复核意见;
(二)原处理或有关部门复核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受理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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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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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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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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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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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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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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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源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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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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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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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及 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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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 (原处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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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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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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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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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签名 |
申诉日期 |
申诉受理情况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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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
关于受理学生申诉召开听证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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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违反之规定,被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编号)。你于年月日提出了申诉申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在对你的申诉要求进行复查。经研究决定,定于年月日时在召开听证会。关于听证会中你的权力和义务等可查阅《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收到本通知书后,如有其他说明可在回执中注明。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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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
关于受理学生申诉召开听证会通知书
送达回执
本人已收到听证会通知书,能按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针对本人申诉所召开的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配合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本人申诉进行复查。
其他说明:
签收人:
送达人:
年月日
编号________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
申诉人: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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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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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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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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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原处理部门): |
原处理决定书编号: |
原处理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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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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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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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方式: |
经复查,查明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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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结论:
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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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复查结论书送达回执
申诉复查结论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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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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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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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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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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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原处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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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年月日 |
送达人 |
年月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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