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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21-04-15 09:1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学生中树立典型,培养卓越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渭南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的最高奖项,用于奖励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优异,在学生中能起到表率作用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每学年评选28名优秀学生,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少于获奖学生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学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重大活动,集体观念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心健康;

(六)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年度综合积分排名原则上要在本专业同年级前2%,在学术研究、科研创作、技术创新、道德风尚等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综合积分排名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国家规定标准,少数民族学生的英语四级成绩可参照学校四级标准执行;

(八)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九)综合素质优秀,在学生中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十)为激励全体学生,根据学生综合表现情况,适当考虑男、女学生享受奖学金的比例。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必须由学生向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评审出本单位“校长奖学金”推荐学生,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校长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授予优秀学生的校内最高荣誉,学校将对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若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部)在开展“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违者要视情节予以追责。本

第十四条  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渭师院学〔201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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