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引导广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班级中开展“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比例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其中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不少于“优秀毕业生”总数的5%;“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身心健康;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并至少具备一项下述条件:
1.学习成绩综合积分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在学期间曾两次获得二等(含)以上专业奖学金,教育实习成绩优秀;
2.在学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 “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
3.获得省级(含)以上科技文体竞赛三等奖(或铜奖)以上;
4.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5.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已成立创业实体并注册营业执照,且实体运行良好;
6.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陕西省振兴计划”;
7.积极响应国家对口援疆、援藏战略,志愿到新疆、西藏等边疆基层地区建功立业;
8.在学期间表现突出,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赢得荣誉。
第五条 “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身心健康;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积极工作,并至少具备一项下述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且综合积分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0%;
2.在学期间曾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含)以上荣誉称号;
3.担任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语言表达、分析问题等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4.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勤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 在学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贷款、就业、学术研究等方面出现诚信缺失行为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选时要全面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严格把握评选条件,不能随意降低标准。
第八条 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辅导员提名、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本单位初评推荐名单,初评推荐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异议后,组织推荐学生填写《渭南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渭南师范学院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在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的基础上,提出学校“优秀毕业生”和“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优秀毕业生”和“毕业班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予以表彰,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在校内外广泛宣传获奖毕业生的先进事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