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及各项校内公益劳动,从学校学生奖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酬金发放
第六条 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在正常学习时间到社会上自谋岗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七条 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注重劳力与智力相结合,努力拓展与学生专业实践、素质提高等相关的岗位。分别在助教、助研、助管、图书馆、实验室、校办产业和后勤服务等领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学校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实践能力、岗位需求等情况,岗位主要包括:
1.环境保洁岗: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
2.助理管理岗: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内容的服务性工作;辅助各行政部门开展办公室工作;协助图书馆开展学生阅览、自习室管理等工作。
3.助理实践岗:助教、助研、实验室建设、校办产业生产劳动、三馆讲解、广播站建设等工作;与专业相结合的科技服务和文化服务工作。
4.校内外提供的适合学生参加的其他类型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工作各类、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和工作表现等给予相应酬金。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津贴发放标准为150-200元/人·月,临时性岗位(一周内)津贴发放标准为8元/小时。
第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发放,学生领取劳动酬金的时间一般为每月月初(具体时间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为准),劳动酬金须按时领取。学生领取酬金时应出示个人证件,排队签字领取,不得代签代领。
第三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宏观决策与领导。学生处下设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教育指导、监督协调、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院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高年级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用人需求,申请在本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合各单位需求及学生实际情况,对各单位设岗申请进行审批,确定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审查推荐,各设岗单位选聘上岗,各单位选聘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工作情况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设岗单位须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上岗学生的工作指导、日常考勤和工资核算等,并须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反馈上岗学生的人员变动及工资核算等情况。
第十六条 各设岗单位须依据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管理办法,并须在学生上岗前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及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聘用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在校内外从事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原则:
1.坚持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学校每学年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各二级学院推荐勤工助学学生时,以建档学生为主,特困学生优先推荐;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考虑安排其他困难学生和非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其中有一定特长、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优先。
2.坚持业余的原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习为前提,坚持就近就便、在课余时间进行,依靠诚实劳动获取合理报酬。
3.坚持流动性原则。为给更多学生提供上岗机会,学校勤工助学实行人员流动制,原则上每学期调整一次上岗人员。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
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
3.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
4.不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违反校规校纪、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学校有权调整或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可视其情节扣发其部分或全部当月报酬。如情节严重或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情节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资格和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不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行为以及因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者,依规定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