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学位〔2014〕1号
为了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和落实我省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为高等学校的内涵发展和特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提高人才培养及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依法做好我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进行。
审核工作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及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科学发展。
二、审核标准
(一)凡经国家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专业设置符合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1. 能开出全部课程,拟申请授予权专业的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 实验、实习课能基本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3. 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 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上述1、2、3、4条标准者,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可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一)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1. 申请。
拟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过公示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 )
(2)《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2)
(3)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 成立专家评议组。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拟申请新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情况,组织专家评议组。评议组专家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较高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丰富的评审经验,客观公正。专家评议组由省学位办就近聘请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和申请学校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聘请外单位专家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评议组专家代表省学位委员会履行评审职责。
3. 评审。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议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学校和拟新增的专业进行评审后,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对申请学校和专业进行表决,二者均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综合评审程序如下:
(1)听取申请单位自评情况汇报;
(2)专家组集中评阅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抽检教育教学档案;
(3)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和后勤保障等设施;
(4)分别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代表座谈会;
(5)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投票表决,形成评审意见;
(6)专家组可根据需要提出质疑;
(7)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3. 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专家评议组评审意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其专业。
(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省学位委员会委托已有学士学位授权高等学校,自行审核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拟新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相关院系认真填写《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2),向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 评审。
学校负责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教务处),组织专家评议组对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参照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综合评审程序进行。新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专家评议组,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评议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聘请外单位专家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专家评议组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专业进行评审后,做出是否同意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2/3票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审批。
省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单位审核意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四、审核时间及有关材料的报送
(一)有关材料报送时间。
1. 拟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高校应于有本科毕业生当年的3月15日以前,将《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申报表》、《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3)和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
2. 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高校,应于该专业有本科毕业生当年的3月底前,将评审工作安排及专家评议组组成人员名单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核结果须于4月底以前报送省学位办公室。审核结果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审核同意拟新增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学校审核同意拟新增的《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汇总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3)《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4)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学位办。
(二)评审时间。
1. 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评审时间于当年的4月上、中旬进行。省学位办将根据学校申报情况,安排评审的具体时间,并于3月底以前通知各申报学校。
2.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应在当年的4月上、中旬完成。
五、省学位委员会将于当年5月底以前公布审核结果。
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陕西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
七、从本办法开始实施起,原《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陕学位〔2004〕2号]终止执行。
八、本办法自2014年1月3日起实施, 2019年1月2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