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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2023-10-10 10:51   审核人:


南师范学国外留学生管理制度

渭师院发〔2016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以下简称“学历留学生”)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以下简称“非学历留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外国留学生管理等相关制度,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及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按照校内工作分工,会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道德教育及文体活动、安全工作等。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实施及学生日常生活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留学生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的住宿管理,并制定生活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应到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出入境管理大队进行临时住宿登记。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教育主要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专科生、本科生非学历教育包括短期汉语进修生、长期汉语进修生等项目

第八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九条 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和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也可以通过合法中介机构进行招生。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订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发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外国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并予以录取,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外国留学生新生学籍和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外厅〔2007〕5号),对学籍进行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第十二条 在原录取学校书面同意留学生转学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外国留学生转入我校。

第四章 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 学校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为:

(一)学费:

我校接收的留学生中本科生学费按照每个学生每年人民币12000元收取。

(二)住宿费:

留学生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我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按实际天数结算。

第十五条 申请入学的外国留学生在递交入学申请表的同时应交纳报名费,如因各种原因学生未被录取或学生因个人原因未报到,报名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两周内足额缴纳全年的学费。新生在支付全年学费后,给予办理第一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并进行学籍注册,以后每学年在入学报到并缴纳学费以后,给予办理居留许可证证延期。非学历留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按学习期限足额缴纳学费,支付学费后给予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第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该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复学或入学者,须缴付该学期的全额学费。非学历留学生因非校方原因中途退学者,所交学费不退。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的教材费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参加本专业课程考试之外的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HSK)、大学英语考试(CET)等,考试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历留学生的教学由所学专业的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教务处对有关专业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外国留学生教学设施、所用教材,做好教学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汉语和中国文化概况为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二条 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留学生的教学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学习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渭南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外国留学生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在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外国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处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或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等;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跨校、跨地区建立组织或组织活动,必须向学校申请。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我国及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涉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来校后的的各项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体检费、证件费、居留许可证费用等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要求来华留学生购买保险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必须在中国大陆购买包括平安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保险的团体综合保险,保险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时间。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由所在院系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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