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传染病及食物中毒防控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传染病包括: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甲型肝炎、流感等。
第二条 普及各类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第三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四条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性疾病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渭南师范学院传染病及食物中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学校校长(法人代表)
副组长:主管科技发展集团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主管安全稳定工作校领导
成 员:党政办公室、稳定安全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发展集团公司、基建处、西岳校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发展集团公司,集团总经理为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为副主任,附属医院防保科科长为疫情报告人。
第六条 工作职责: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传染病及食物中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部署全校应对各类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防控工作;遇到突发情况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防控工作事务;检查监督各单位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做好向教育厅等部门的“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传达上级部门的传染病防控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并报学校防控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控工作;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防控健康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晨检、午检、缺勤人员追踪制度等各项防控措施;指定专人为防控工作联系人并按要求做好本单位“零报告”等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控传染病工作落实责任人,在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任务制定相关应急工作预案并做好学校及本部门各项防控工作。
第十条 附属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疫情报告和疫情诊断程序,作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控制,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健全传染病报告流程网络。负责各类传染病防治药物的购置、管理和储备工作;开展门诊疫情监测,做好发热、腹泻等病人登记、治疗、隔离、留观等工作;指导实施公共场所的环境消杀;开展各类传染病防控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联系上级疾控中心并配合做好有关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公共场所卫生保洁;监督落实校园卫生清洁,饮食和饮用水安全;配合附属医院做好各类传染病治疗、隔离等相关工作;做好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晨检、午检、缺勤人员追踪及“零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加强校园管理,强化门岗管理,严格管理进出校门人员,做好进出人员的体温测量等检测和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各分管学生(包括外教、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的防控工作;落实学校的防控措施和要求;协助各学院组织做好学生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工作;指导、督促各学院落实好学生的监测防控各项工作;在学生中开展防控知识和应对措施宣传教育,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校内建筑公司及其工人的防控工作;落实学校的防控措施和要求;开展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根据要求做好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校办企业和各商户的防控工作;落实学校部署的防控措施和要求;开展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根据要求做好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西岳校区、大学科技园分别负责本辖区的防控工作;制订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并报学校传染病及食物中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落实学校部署的防控措施和要求;开展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根据要求做好晨检、午检、缺勤追踪及“零报告”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做好信息监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重大事项新闻发布;指导各二级单位的防控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倡良好的卫生习惯,确保广大师生充分掌握各种预防知识和应对措施,增强防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第十八条 建立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监测制度,由舍长、班长负责逐级对学生的缺勤情况进行报告、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的学生名单及时报附属医院,由防保科专人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防控措施。
第十九条 做好卫生信息的收集。与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保持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自下而上的传染病及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食物中毒事件。在发生传染病及食物中毒事件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责任报告人:各单位负责人、附属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工作人员、辅导员、舍长等。
第二十二条 报告时限及程序
附属医院、相关部门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传染病及食物中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时,附属医院在2小时之内通过网报、电话向学校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
正常情况下,无传染病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应根据要求进行电话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事件的处置
1.一般传染病事件
当师生中出现散发的、常见的如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⑴相关二级学院由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与附属医院保持联系;附属医院按照国家有关传染病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并向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嘱患者到专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各院系及宿舍配合附属医院对病人所在班级教室、宿舍进行消毒。必要时配合市(区)疾病控制中心对病人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筛查,查找原发病者和排除新的感染者。
⑵附属医院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工作。
⑶附属医院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2.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出现甲类传染病疫情事件
当出现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在市(区)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⑴知情者立即向所在院系和附属医院报告或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院系、附属医院接报后立即向领导小组和市(区)疾控中心报告。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并成立现场指挥小组。保卫处负责封锁事发现场,隔离疑似病人,和附属医院一起配合市(区)疾病控制中心对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并对校园实施封闭式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⑵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掌握师生员工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院系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中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⑶避免人群聚集。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学术活动和会议的时间;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应暂缓进行;暂停成人教育和业余培训等教学活动。
⑷各二级学院、后勤服务中心配合附属医院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所使用期间定时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第二十四条 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知情师生应在第一时间报告附属医院和二级学院领导,直至学校领导小组,视情况报告市(区)相关部门。
2.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责令相关部门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
3.附属医院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保卫处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学生处、团委及时召开学生干部、辅导员会议,通报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师生思想稳定,协助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6.附属医院配合市(区)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处置
当发生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时,按下列程序处置。
1.附属医院及时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视情况报告市(区)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联系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各部门积极配合,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综合评比体系中,建立传染病防控责任书,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单位和各级领导要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级行政领导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附属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