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渭南师范学院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要特色的多科性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建于1960年。经历了渭南师范学院、陕西师范大学渭南专修科、渭南师范专科学校三个时期。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渭南师范专科学校与渭南教育学院合并为本科层次的渭南师范学院。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培养合格人才为使命,践行“天天奋斗、天天快乐”的学校精神,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秦东教师的摇篮”。学校面向未来,把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渭南师范学院,简称“渭南师院”或“渭师院”,英文名称为Wei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WNU。
学校法定地址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24号。实行四校区办学,分别为朝阳校区(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158号),富平校区(渭南市富平县怀德大街西段),汉马校区(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24号),西岳校区(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12号)。
学校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wnu.edu.cn。邮编:714099(渭南校区)、711700(富平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厅与渭南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依法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服务基础教育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两大办学方向,彰显教师教育办学优势,弘扬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使命与愿景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为中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持,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创新,开展面向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面向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应用研究。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服务,开展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服务工作,为构筑区域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为区域教育事业、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革命文化的弘扬者、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者和世界优秀文化的研究者、创造者。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面向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办学理念和教育内容,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改善教育设施,强化国际合作交流,拓展办学空间。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自觉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办学主体
第一节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课程;
(三)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活动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学校和社会的资助;
(八)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赢得荣誉称号;
(九)对所受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遵照规定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劳动教育和美育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资助,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及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有权依据法规,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向学校专设的学生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中外留学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称)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与业务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各级工会,按程序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学校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或者向学校设立的申诉机构提出申诉,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人为本,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三)坚持依法治校,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审定学校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长主持学校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实行校务公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渭南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省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要求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理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陕西省监察委员会驻渭南师范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对省监委负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对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重大问题都应当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出席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的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四十一条 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具有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二级学院(部、系,下同)设置或按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使学位事务职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在二级学院设置或按学科领域设置学位分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置财经工作、招生工作、学生工作等专门性工作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程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等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通过学生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利益。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领导下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拓展和学生的联系,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党委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制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方案,表决会议议程、教代会议题、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秘书长名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正式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重大事务中享有建议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决议权。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校级工会对二级学院工会进行工作指导。
第五十七条 工会应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工会有义务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发展与建设,教育教职员工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岗位技能和科学文化素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及其基层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引领、综合素质提升、校园文化建设、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五节 学院与科研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学科组成的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下设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内部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应用技术实训基地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与学院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管理权,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四)负责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大问题的最高决策机构,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会议由党委(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和职责分工分别主持。学院党、政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同步接受工作考核。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二级学院的书记、院长、副书记和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对本院的行政事务全面行使管理权,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估。
第六节 学科教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配备与学科、专业、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保障日常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需要。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调整涵盖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门类和专业。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学科、专业队伍建设,有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创新科研评价体系,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师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合作开展研究生教育,同时依法适度开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保持合理办学规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人才培养。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选择和编写教材,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学校加强教材管理工作,设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制定教材管理办法。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学科理论、专业知识,培养形成良好的品德素质和职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艺术素养,使学生具备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协同育人,发挥不同领域的学科专业和人才优势,吸引企事业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聘请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管理者和技术专家担任学校的学科带头人、实践指导教师等。选派校内教师、学生参与企事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见习、实习、实训等,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培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教学科研质量保障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教学科研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质量。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经费来源,依法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实施现代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八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八十二条 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属于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二节 资产与产业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六条 学校促进产学研用结合,积极拓展社会服务职能,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依法获取收益。
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与入园企事业共同探索产学研用科学研究新体系,努力形成师生协同创新载体,孵化科技型企业,并依法获取收益。
第八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各种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在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提供保障。
第九十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十一条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化、图书情报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办学需要。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十三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十四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高质量发展。学校接受举办者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设置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
(四)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招聘教职员工,评聘其职务,考核并调整其收入分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办学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生活条件,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生费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面向社会开展相关活动,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九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地方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师范学院-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和“师范学院-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条 学校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增进与世界高水平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合作,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重大科研项目;聘用更多高层次海外人才来校任教;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水平人才,吸引更多留学生来校学习;推动中外文化深层次交流合作,努力提升学校在国际高等教育和学术组织中的地位和影响。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
第三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一百零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和正式进修的注册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一)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二)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三)学校设立“渭南师范学院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四)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四周是环绕状的金色麦穗,顶端是一颗红五星,中间是含有“天天奋斗、天天快乐”学校精神的深红色展开书册图案,书册图案下方是阿拉伯数字“1960”,底部为飘带,上有“渭南师范学院”汉字校名。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校徽为长方形,分为教职工和学生两种,其中教职工为红底,上书“渭南师范学院”白色汉字校名,学生为白底,上书“渭南师范学院”红色汉字校名。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面为红色,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中间上方为金色校标,下方是金色中文、英文校名。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歌是《渭南师范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9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一百零一十二条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经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渭南师范学院章程》同时作废。